5月12日发生的四川特大地震,里氏达8.0级,为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比1976年发生的唐山大地震损失还要惨重。其中,地震涉及地区房屋损毁达几十万间。这里面就涉及了以银行信贷购买的房屋损毁问题。5月16日,地震发生仅仅四天后,证券时报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以“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还”为标题,阐明了作者的观点。其后,这个问题引起了政府和民间的巨大反响,以致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也专门就这个问题表态:“这是个极为棘手的问题,人行正在组织专家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相信能找出两全的方案”。
在讨论解决方法之前,应当明确三个原则:
首先要明确,住房抵押按揭贷款的性质是什么。只有先把这个问题理清楚了,才能继续讨论这次地震引发的这个问题。
一般来讲,住房抵押按揭贷款是现代金融业的一个服务,即基于贷款人未来收入的稳定和确定性,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的一个专门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借贷服务,为了减少银行的风险,由其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这是一般情况。还有其他情况。比如,银行基于贷款人的极好的信用,不需要抵押而直接贷款。或者由其他人来担保还贷款。不管哪种情况,贷款人和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借贷关系。按“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借贷关系无论抵押物是否存在、损伤,这种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因抵押物的损毁而中止。所以,证券时报提出的“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还”是成立的。极端一点说,即使房倒人亡,如果借贷以第三方为担保,第三方还得继续履行还贷义务。
其次,也必须明确,这次特大地震引发的住房贷款的情况与普通情态不同,在讨论时要充分注意到灾难背景。特大灾难面前政府要作为受灾民众的代表,承担其债权债务的协调处理责任。
这次特大地震是自然引发的非人为、不可抗的一次灾难。“非人为、不可抗”因素的存在,就区别了一般情势。严重的地震、火灾、洪水、海啸、战争、陨石等,都会造成非人为、不可抗的灾难,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在这种集体性的灾难和损失面前,普通个体是无法预防和抗拒的。这个时候,政府的作用就突显了出来。政府是民众授权并通过税收等形式供养的权力组织,保证在战争、灾难期间维护民众的生命、生存、财产、发展。这是政府的使命,也是政府的责任。所以,在巨大的集体性的灾难面前,政府的责任就走到了民众个体之前。政府有责任维护民众的生命、生存、财产和发展愿望。在这次特大地震灾难面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除了必须履行救灾、防疫、安置等责任外,还有为民众代表与商业机构商谈债权、债务的责任。比如,政府就必须第一时间与独立的商业银行商谈民众债务的豁免、减免、延期等事宜,甚至可以以政府的信用为担保承担民众的债务偿还。
第三,要充分尊重商业信贷机构的权利,受灾民众的债权债务处理要双方充分调协,谨慎处理。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同样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但由于当时不存在非国有的情况,政府可以处理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今天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有国有的成份,也有非国有的成份,所有的组织成份的权利要充分尊重。具体到这次四川特大地震涉及的财产损失和债权债务问题,在强调抗灾重建的过程中,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商业信贷机构的权利。传统上的四大国有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成为香港和国内两地上市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国家在这些商业银行里面或许是大股东,但也仅仅只是其中的股东之一。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则是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而花旗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则是外资银行,里面没有国有成份。所以,从尊重商业银行和这些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角度考虑,如何处置这次四川特大地震受灾民众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必须小心谨慎,多方协商,各自体谅,共度时艰,既要充分照顾受灾民众的债务承受能力,也要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在明确了上面三个原则之后,我们再具体讨论这次四川特大地震受灾民众的财产损失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下面的讨论不涉及巨灾保险的情况。
第一,政府要统计清楚这次特大灾难的人员死亡人数,分布范围。统计死亡人员遗留的家庭成员、遗留的财产数目,统计死亡人员的债权债务情况。比如,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存留情况,遗留的实物财产、金融财产等情况,是否有对外的应收债权,需要承担的债务情况。也就是说,处理死亡人员的债权债务类似于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流程类似。对外的债权要有债权依据,对外的债务要有债权人追索,设立专门死亡人员债权债务工作组,专门负责债权债务情况。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负责商业银行的房屋贷款的债务问题。
第二,政府要统计清楚这次特大灾难的受伤人员的情况,包括受伤人员的受伤害程度,是否需要长期医疗康复,是否有继续就业的可能。同时,按照死亡人员方法,建立伤残人员财产债权债务处理工作组,统计这些人员的债权债务情况。
第三,政府要统计清楚这次持大灾难未受伤的灾民的情况。这里面也包括统计这些人员家庭成员、家庭财产、个人财产、工作就业的情况,同时建立个人债权债务统计档案。
第四,如果出现房屋损毁,根据上面几种人员的情况,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提出这些人员的债权债务处理原则,同时政府根据这些原则,与商业银行商讨债务重组方案。
主要几种情况是人员死亡,人员致残,孤老孤儿,失业失岗等。一般来讲就是
1,家庭主要成员全部死亡的,合同中止,损失由商业银行承担。这是理所当然的。合同人全部死亡的,合同自然中止。房屋损毁,土地归为国有。
2,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死亡或致残,配偶一方存在,并无还款能力的,合同中止,损失由商业银行承担。有一定还款能力的,与配偶商讨还款方案。
3,家庭主要成员死亡,遗留有孤儿孤老的,合同中止,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孤儿孤老由政府出资供养。
4,家庭有一定财产并主要收入成员存在的,虽然一时有还款困难,但可以与商业银行商量,进行债务重组。
第五,关于土地的问题。在重大灾难涉及的财产特别是房屋问题上,由于我国土地国有,购买者仅仅有土地使用权,这里的问题就特别复杂。
一般来讲,如果房屋所有人因失去生命而导致合同中止,即使房屋全部损毁,他也有他房屋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而这个土地使用权是有财产价值的。所以,商业银行是有权对这个土地使用权行使权利的。也就是说,如果要银行承担损失,那么这个土地所有权就应该让银行自动转接,土地权证就要归划银行所有。
如果这个土地使用权因政府要重建而占用的话,就应该从商业银行即债权所有者购买。而如果政府直接占有土地使用权重建的话,政府就必须和商业银行进行债务商谈。
接着第二点谈起,为什么在重大灾难面前,政府有救济的责任。
救济其实是二个字,一个是救,一个是济。救是救人的生命,包括救人、治病,其意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因外在的力量死亡;济是帮助人,包括安置、卫生、安全、就业、居住等,其意是保证人的生命自然延续。
这次四川地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就充分体现了“救”的力量。“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救强调的是第一时间,第一时间抢救,第一时间救治,第一时间处置。救强调的是国家救援力量的短时间迅速聚集。在这次抗震救灾中,这一点已经做得相当不错。
而“济”则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死去的人要安息,而活下来的人则要好好地活着。对于这些受到重大灾难创伤的人来说,如何好好地活着,可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在这个情势里面,政府就要充分体现他们聚集的国家巨大资源了。“济”包括:救活的人的居住安置,几万、几十万人的居住安置将是一个重大的任务,这里面涉及卫生、安全、稳定等因素。家园重建,如何建,建哪里,怎么建,多长时间建起来,都是一个问题。医疗康复,很多人在灾难中受到巨大创伤,有的人失去了肢体成为残疾,有的人有重重的内伤,有的人心理受到重创,所有的这些疾病和创伤都将是一个长期的治疗和康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国家长期救助的过程。孤儿孤老的抚养问题。孤儿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进行,他们是未来这个国家的建设者,国家有责任培养和教育好他们;孤老失去了子去,他们的老年没有子女,国家要安排好他们的养老问题。中年家庭失去儿女的问题。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绝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这次灾难让他们失去了自己唯一的子女,如何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让她们获得子女的天伦之乐,都将考验政府的长期救济能力。
同时,这些问题也应该为社会广大民众所知晓,让他们共同和政府一起承担起长期救济的责任。这样,伤害才会渐渐愈合,幸福才能与他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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